发布日期:2019-01-04 点击次
第五章 货物交收
第二十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电子购销合同约定,销售方向采购方转移购销涉农产品的所有权,采购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,实现实物交收的过程。经本公司审核批准的销售方客户,作为销售方参与挂牌的,在进入挂牌前需将产品存放在本公司指定的交收仓库内,并生成注册仓单,本公司将核实仓单的真实性。作为市场批准的销售方参与者的客户在本公司达成购销后,方可进行卖货交收。作为采购方参与购销的客户,均可申请交收。
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指定交收仓库和物流公司,签订合作协议,确保交付过程顺利完成。
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指定若干经 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。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交收商品数量、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。